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府发〔201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含高新区)均执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执行每小时17.4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