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10元/月,调整为141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分别增长16.5%和16.7%。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市决定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