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切实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标准范围
根据省政府通知规定,我市自2018年6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高新区、南部山区按相应行政区标准执行。
二、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通过主要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传活动,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为了解。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等活动中,要突出做好最低工资政策宣传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以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执法检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做好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依法严肃处理。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