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批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通告如下:
兴城市、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工资最低标准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15元,其它县区(包括建昌)执行月最低标准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13.2元。
经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批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通告如下:
兴城市、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工资最低标准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15元,其它县区(包括建昌)执行月最低标准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