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1081元至1820元不等,今年是第13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增加109元至150元不等。
据介绍,全疆各地、州、市,按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0.4%。
2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 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9-127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5%。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0.4%。
与疆内其他地、州、市、县相比,乌鲁木齐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仅低于克拉玛依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全疆四档标准中处于第二档。
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程强强调,用人单位要自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这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尽快提高到发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予以补足。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当前,低工资收入劳动者多是在企业一线艰苦岗位从事苦、脏、累、险工作的职工,且以农民工为主体。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是要求企业就按最低标准发放劳动者报酬,而是劳动者只要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因此,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起到重要作用。原则上是一到两年调整一次。
1995年,新疆首次制定发布了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分别于1996年、1998年、1999年、2001年、2004年、2O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12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今年是第13次进行调整。2010年以来,经过五年的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由2010年的960元/月,增加为2015年的1670元/月,经过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最高档将达到1820元,8年翻了近2倍。
程强介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了最低工资水平始终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与自治区的民生建设水平同步、与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确保了最低工资标准向基层倾斜,确保了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随着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必将有效提高我区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