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分为第一档为1890元,第二档为1720元,第三档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第一档17元,第二档15.5元,第三档13.5元。
泰州:最低工资1890元
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执行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70元调整至1890元,增加120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至1720元,增加12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由原来的15.5元调整至17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由原来的14元调整至15.5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