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最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一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各市需根据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各分为四档。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档标准为1620元,二档标准为1420元,三档标准为1300元,四档标准为11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档标准为16元,二档标准为14元,三档标准为11.8元,四档标准为10.6元。
通知下发后,要求全省各市政府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