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250元/月上调至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3.2元/小时上调至14.4元/小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7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