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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及缴费标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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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籍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险费,填写《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区居委会)直接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高于2000元标准的,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的优惠之处是政府对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参保人自愿选择1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年分别给予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为95元。城乡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资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并享受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协理员审核参保人员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100%的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25%的补助。对在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僧尼,按所获荣誉的最高奖励标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政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人员、孤寡老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保险费,并给予40元的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在我区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为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鼓励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标准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基础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自治区统筹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统筹区域外,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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