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提高标准不冲抵各县(市、区)现行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各地要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上大学网单,拨付代发机构申报表);
2、拨付单位申报表;
3、新增退休人员核准一览表(由养老失业保险处提供)、新增退休人员发放信息数据;
4、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带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或带死亡时间的户口注销证明);
5有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或档案中记载的关系证明或乡镇街道办出具的证明原件);
6、减员数据等。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每月5日?15日按时审核、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审核拨付当月省直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2、养老金发放初审及复核。社会化服务处对人员增、减以及相应养老金总额的变化情况进行初审及复核,经两名工作人员初审、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3、社会化服务处处长签字;
4、上大学网申报表加盖社会化服务处公章,第一联交基金处,第二联及申报材料交社会化服务处,第上大学网单位留存;
5、对外申报结束,制作、打印拨付单据及报表,送达基金管理处,将发放数据交付各代发机构;
6、代发机构收到数据以及养老基金后,确保每月25日前将养老金发放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账户。基金处拨付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遗属补助等至参保单位账户,由省直单位发给待遇领取人员。
办理时限:各单位按时申报当月养老保险待遇,正常情况下当日一次办结;养老金每月25日前由代发机构发放到位。
拓展阅读
关于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鲁人社发〔2015〕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金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余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具体见下表。)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和280元。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三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金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