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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湖北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及补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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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

涉及401万人人均增加201元

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6号),从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4月27日下午,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了这项工作,强调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我省调整水平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具体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高龄人员,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鄂人社发〔2015〕16号文件明确,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省人社厅强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调整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即193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人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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