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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东莞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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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发出最新消息啦,看看具体是什么内容吧。

东莞将从7月1日起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0月1日起开始计征。

据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东莞市政府结合东莞实际,出台了贯彻意见。

改革范围方面,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0月1日起开始计征。

对于最受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东莞市社保局解释,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在东莞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流动到企业或流动到市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市社保局表示,将通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缴费与享受待遇相对应、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缴费:

个人交8%,单位交20%

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该文件一出,在公务员、教师、医生等群体中反响颇大。该文件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也出台了贯彻意见,将从7月1日起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在改革方面,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得按照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据了解,东莞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

待遇:

10月1日前退休待遇不变

市社保局表示,按照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0月1日起开始计征。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市社保局表示,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至于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金管理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流动:

养老关系跨市转移年限可累计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在东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流动到企业或流动到市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此外,在职业年金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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