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400元,补助金由地县财政负担。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参保人在服刑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爱国宗教人士、农村“四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贴或奖励扶助金的,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