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包括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地区,按自治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4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对财政困难地区,按自治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