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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会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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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为何会偏低?

  目前社会上对我国有两种保障体系以及国企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低于机关事业单位有很大的意见,有人提出要取消两种保障体制,建立一种退休制度,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解决国有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代的问题,必须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俗话说,药对方一口汤,不对方一口缸,现在我们需要的是认真查找企业退休制度替代率低的原因。

  有人说,机关事业比企业高是国家对企业职工不公平,然而他们却不了解,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

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首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主体是各类企业人员(包括国企、三资企业、民企),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养老保险的标准是相同的,在考虑交费标准时,必须兼顾各类企业的利益,一般而言,国企对提高交费标准意见不大,但三资企业、特别是民企对交费标准的意见就很大,认为交费标准高了,影响企业竞争力,因此,自从推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外,各地政府一直在下调交单位交费标准,虽然各省比例不一样,但基本上都从最初的20%-28%下调到目前的14-20%之间,交费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通常为上一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由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以省为单位统筹,而承保单位是各省的劳动保障部门,他们也只能以收定支,在自求平衡的基础上确定支付标准,所以各地的支付标准也是不同的。

  机关事业保险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这个领域的所有单位都是国有性质,在确定交费标准时,没有企基本养老保险的阻力大(即来自非公单位的阻力),所以交费标准和交费基数都比企业保险高在多(大体上高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3倍)。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人主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的保障体系,硬将其合在一起,有违社会公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交费标准和支付标准事前已确定,单位和个人也按此高标准交费多年(高于企业2-3倍的交费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与政府签了保障合同,政府是无权单方违反合同规定的。

  造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与国企同处于同一保障体制中的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差,他们强烈反对提高交费标准和基数,致使政府不得不在各种利益群体的不同要求中平衡,致使企业保障的交费标准无法提高。

  另一方面,旧规定在支付条件的设置也存在很多问题,统筹支付部分未考虑交费贡献情况,造成交费高的国企与交费低的非公企业(在交费时,国企业通常按工资总额交费;而非公企业通常按最低工资标准交费)却享受与国企职工同样的权利,在统筹部分的支付时,标准却是完全一样的(即都是社会平均工资的20%),这相当于国企交纳的部分(因国企业交费标准和基数普遍高于非公企业)要被用来补偿非公企业。人们在赞扬非公企业竞争力强的同时,却很少有人注意,非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相当部分是由国企来承担的(如果大家在五保一金的交费标准、基数上完全一样,纳税上完全一样,非公企业不一定能竞争得过国有企业)。

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低的问题如何解决

  今天,我们在探索国企职工退休费低的同时,不能光把眼光投向机关事业单位——他们是按照法律法规交费的,理应获得其合同的支付数额。而正真吞食国企职工利益的是非公企的资本方。由于制度的缺陷,让他们有机可乘!由于他们的强烈反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无法提高。这才是国企职工退休费替代率低的真正原因!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国企职工的退休费替代率低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因此即便政府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年年提高职工的退休金。但那些贡献不多的非公企业的职工也同样享受,政府补贴越多,相当于对非公企业资方的补贴越多。因为对非公企业退休职工的社会责任本应由非公企业资方承担,但他们却承担了一小部分,大部分现却要由全民来承担。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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