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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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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今年四月份深圳首创引入社会资本,以公开招拍挂形式出让两块养老用地后,8月4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公布的《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养老用地可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另外《办法》还规定,规划为养老用地的原农村集体用地亦可入市。

明确社会资本可竞拍养老用地

  《办法》在用地方面规定,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免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产权归政府、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免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引进社会资本经营;而社会资本举办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将面向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办法》还规定,深圳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限整体转让,建筑物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原村集体用地可入市“养老”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合法用地,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免缴地价,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

  同时,规划为养老用地的原农村集体用地,也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所得收益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原农村集体用地中,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用地,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的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得收益部分,由竞得单位先支付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账户监管,待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完善后划转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指定账户。

  《办法》还指出,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不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的,可一并协议出让。

  另外,对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的已批未建合法用地,原用地单位申请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经核查符合规划的,按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或80%)、原土地使用权余年限补缴地价后实施;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的已批未建合法用地,也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按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计算的地价为转让底价。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用地单位。

  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5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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