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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催化”养老产业降发展的六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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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养老市场,促进海南省养老产业发展,海南省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范了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条件及程序,明确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并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养老机构要建立安全、卫生、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地户籍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条例》指出,养老机构应当集中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适合老年人食用、保证基本营养的膳食,不得要求入住老年人自备膳食,老年人与工作人员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分开。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障和监护工作。

  此外,为进一步推动海南省养老产业发展,《条例》明确了6大政策扶持海南省养老机构。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二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是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接收高龄、失能等经济困难的本地户籍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运营和寄养等补贴。

  五是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批准可以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城乡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六是在养老机构的就业人员,参加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照料、病患陪护等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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