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也称非正规就业人员,是指诸如钟点工、个体户等没有用人单位或与用人单位间没有正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没有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的保险费,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能适用正规就业职工那样的缴费制度,而是需要根据他们的特点设计出相应的特殊缴费制度。
早在 2000 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就规定,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05年,根据各省的实践情况,国务院作出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加%,其中 8 %记人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社会保险法 》 延续了这样的缴费方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相较正规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在基本模式上没有变化,仍然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但在筹资方式上则存在区别,原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现在全部由灵活就业者自行承担,缴费费率也相应地调整为20 % ,比正规就业职工的总缴费额下调了8%。而其缴纳的20%保险费中,8%仍然记人个人账户,剩余的12%归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而在缴费基数方面则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