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元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消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具体调整为: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也就是说,各级财政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平均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70元,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平均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10元。
不过,根据此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细则(试行)》修改意见征集稿,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内容中的家庭收入一项,这些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护理补贴金。
(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一)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二)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乡医保补助新增30元,大病报销提高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即大病保险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同时,要求个人缴费同步相应提高。
《通知》要求,新增筹资主要用于两方面:
一方面,要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另一方面,要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封顶线。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快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各地同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保障政策,落实筹资待遇调整政策,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全面做实地市级统筹等。
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再次报销大病保险,
这无疑给大病患者家庭带来了极好的消息。
另外,
广西在医保方面还有一个好消息↓
7月起,基本实现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日前,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摸清底数、精准到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对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县(市、区)要逐户逐人开展参保动员和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缴费不漏一人。
另外,《通知》明确,今年7月起,逐步在各市推广应用统一的“一站式”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医疗救助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互联互通,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一站式”直接结算。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患有《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29种疾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专科组织2名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医学诊疗规范和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患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将认定名单报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