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了进一步保障。那么,武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参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答。
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
据介绍,大病保险主要在居民患了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大病保险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我市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当前,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高于50%;同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报销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支付越高、报销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最多可报销30万元
“大病保险跟疾病病种无关,而是跟患者的医疗费用有关”。目前,武汉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万元;也就是说,我市居民参保患者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个人年度自付金额累计超过1.2万元,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
当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我市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
大病保险不需单独申请和额外缴费
我市大病保险参保对象是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就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不需要额外缴费。
同时,针对市民询问较多的“二次报销”,该负责人解释,超过武汉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1.2万元,才能进行“二次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符合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按照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的原则。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无需参保人提出申请,市民使用医保时,医保结算系统将自动算大病保险报销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拨付到参保人个人账户中。
举例??
假设市民李先生参加了武汉居民医保,去年患早期肺癌住院(三级医院)累计花费10万元,其中全自费项目花费1万元,纳入医保报销部分为10万元-1万元=9万元。根据当年的医保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9万元×50%=4.5万元。个人自付为9万元-4.5万元=4.5万元。
4.5万元超过了武汉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12000元,根据大病保险累计报销原则:
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60%,(3万元-1.2万元)×60%=1.08万元。
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65%,即(4.5万元-3万元)×65%=0.975万元。
即李先生可获得1.08万元+0.975万元=2.055万元的大病报销。
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为1万元(自费)+4.5万元(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2.055万元(大病报销)=3.445万元。10万元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为3.445万元,报销比例超过65%。
武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大病保险参保对象:
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大病保险缴费: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结算一次。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我市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我市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特殊群体大病保险待遇:
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