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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活就业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安徽灵活就业医保报销比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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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解读:

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之所以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关键词: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解读:

为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上报、多领、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发〔2014〕8号文件要求,参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这一规定,既确定了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同时也给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留有一定空间。

皖政〔2014〕84号文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关键词:政府补贴可以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解读:

原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部分。这样规定,既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也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关键词: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地区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解读: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这是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权益累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保险关系的,执行人社部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即: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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