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点题:武昌冯女士在本报互动平台留言:12月去缴纳二孩2017年医保费,得知涨价到185元,并补和各12元。从一孩开始,亲历小儿医保个人缴费四年涨了8倍,从20元涨到185元。为什么小儿医保年年涨价?涨价之后保障的权益更多了吗?
政策背景:带着冯女士的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居民个人缴费在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未达到标准的,应予补缴。
代表回应
昨日,在黄冈团驻地,省人大代表、省人社厅厅长陈安丽回答了网友的疑问。
陈安丽介绍,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收定支,所以居民是上年参保缴费,次年享受待遇。度参保缴费工作已在底完成,而国家调整缴费标准的文件是1月下发,故提高的部分只能在征收下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缴。所以出现了冯女士遇到的情况。
根据国家要求,武汉市经测算,须在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方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成年居民按当年年度缴费标准(60元)的20%计算,须补缴12元。
按照国家对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逐步提高的要求(以来每年增加30元),预计2017年全国个人缴费标准将不低于180元。武汉市确定2017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185元,符合国家要求,且武汉市高端医疗资源丰富,参保对象医疗消费高,医保基金支出大,故个人缴费标准略高于省内其他地区,也符合实际。
陈安丽介绍,我省建立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再按一定比例报销。省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大病保险政策,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且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另外,武汉市此前实行分档次差别化的缴费政策,也就是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多个档次,比如未成年人缴纳的费用和成年人的就不同,这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定的。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差别化的缴费政策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要求,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更能体现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武汉市从今年开始,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个人缴费实现统一,都为185元,全省各地也将逐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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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断交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应该是持续的,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比如劳动者因工作转换没有及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以及账户,劳动者失业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有可能在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中出现不连续的情况。
我国目前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意见。在现实中,补缴医疗保险费主要集中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先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开始参加医疗保险时,为已经聘用的职工补办医疗保险,由此要补缴医疗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医疗保险通过用人单位的补办就一并办理了。另一种情况是,缴纳了几年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因为换了工作和单位,到新的单位重新开始缴纳,这中间可能会有一段时间没有缴纳医疗保险。
对于连续数月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暂停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到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这些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长期、持续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医疗费用支出额接近缴费额时,暂停其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从上述规定表明的处理办法来看,在未持续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发生时,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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