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职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报销比例:
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2、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报销比例:
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
2、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费用,先由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为25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4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
(6)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
(7)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报销材料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住院医药费发票原件;
2、医药费用汇总清单;
3、出院小结;
4、“合医卡”复印件。
门诊该医疗费用报销:
就诊医院确认盖章后凭发票原件。
报销流程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参保人员在内定点医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刷卡实时结报;
2、不符合实时结报条件的(如外伤等)及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凭上述材料向所在镇(街道)合医办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合医办初审后,每周一次上报市合医办,市合医办在收到报销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报工作。
注: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未申请补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刷卡实时结报。因医院原因导致没有实时结报的门诊费用由就诊医院确认盖章后凭发票原件定期向镇(街道)合医办申请补偿。
注:无特殊原因未实时刷卡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办理地址
嘉兴各区县市的医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