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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天津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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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至2018年在全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意义

全民参保计划是按照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通过健全完善促进全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依法推进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将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一项专项行动。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重点任务,也是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重要抓手。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有利于加快形成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我市参保人员结构、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各类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和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人员为重点,全力推动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着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以及网络就业创业等新型业态和群体积极参保;大力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主动参保;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全员参保。从到2018年末,经过三年努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每年增加20万人以上,期末达到80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参保人数每年增加8万人以上,期末达到1078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落实社会保险缴费减负政策。

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降低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

(二)完善参保扶持鼓励政策。

1.支持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对于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75%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50%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满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用人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中断缴费人员接续缴费。对于长期中断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照规定以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发养老保险金融产品。

3.鼓励外来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对于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对于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已在原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在我市参保的人员,可以按照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相关规定,促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顺畅衔接,权益累计计算。实行异地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认证结果互认,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三)开展全民参保登记。

1.建立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以社会保障卡数据库、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信息为基础,将人力社保部门的人员参保信息、公安部门的全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常住人口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新注册企业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各类社会保险已参保和未参保人员信息的采集、交叉比对和动态管理。

2.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参保登记工作,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对信息缺失、错误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实和补录,摸清底数,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参保资源,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保登记。

3.开展动员参保。各区县要加强对缴费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大型企业缴费督查,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的排查,认真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用工参保等情况,对于少缴漏缴、逃避参保的,督促其依法及时参保。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到边登记边动员参保。确实不能参保的,登记清楚原因,并建立跟踪推动机制。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指导,组织学生、儿童集中参保、及时参保。

(四)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建立社会保险、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信息共享。对办理了“一照一码一章一票”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精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实现企业注册一户、社会保险登记一户、跟进推动参保一户。逐步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监管体系,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用人单位在市场准入、融资服务等方面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五)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1.转变服务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依托单位和职业开展参保转向以人为中心开展经办管理和服务。大力推进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便利化,扩大网上申报缴费覆盖范围,积极推行网上缴费、移动缴费新型缴费方式,大力拓展自助终端、手机应用程序(APP)、短信等新型查询渠道。不断延伸经办服务触角,将参保缴费工作逐步下沉到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

2.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通过社会保险卡发放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失业保险金、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各项待遇。健全完善人力社保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信息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共享。进一步规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核、审批及发放等工作程序,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严控资金安全。

(六)强化参保缴费执法监督检查。

1.加大监管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通过催收、加收滞纳金,查询和划拨银行存款,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提供财产担保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等手段,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拒不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举报人予以资金奖励,并对当事人信息严格保密。

(七)完善参保扩面考核激励机制。继续将社会保险参保扩面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完善社会保险参保扩面人数和基金征缴额等考核指标,结合各区县特点调整考核办法,全面落实参保扩面工作属地化管理要求。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推动全民参保计划深入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地税)、卫生计生、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机构编制、国税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推动全民参保工作深入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列为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完成全民参保任务。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民参保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督促和通报任务进展情况,组织经办服务机构做好全民参保登记和企业注册社会保险登记,参与推动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将参保扩面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全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分解意见,下达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生儿童参保。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市户籍人员和外来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财政部门要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调查、信息系统建设、社区平台参保服务的专项经费及参保扩面奖励资金等,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新生儿参保和医疗控费工作。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的成立、变更、终止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参保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税务登记等信息。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三)夯实基础,加强组织保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资源,将标准化建设融入业务流程改造,全面提升整体服务效能。要加快实施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信息传递和交换及时顺畅、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可靠。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建设,市和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行政村,要安排专门人员做好入户调查、信息采集、参保登记和缴费动员工作。

(四)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人民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提纲,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组织政策解读,送政策进家庭、送服务进企业,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动员,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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