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补贴
享受人群扩大到在苏高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50万元和300万元,最长期限3年。符合条件的贷款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据实贴息。对无不良记录的本市户籍申请人,对申贷额度在10万元以下,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创业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国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前2年内的市区高校大学生,可享受一次免费创业培训;参加I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在有偿培训的基础上】给予培训机构财政补贴1000元。
一次性补贴
在校生、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在领失业金人员和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创业的,可享受6000元的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
n>带动就业补贴 在校生、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在领失业金人员和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场地租金补贴
本市户籍创业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取得硕士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创业的租金减免部分予以补贴;在孵化基地外解决经营场地的,3年内可按每年不超过年租金50%且最高50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考核评估后,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对于孵化基地基建项目或装修款项,市级财政补助款项最多不超过50万。
创业孵化补贴
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内孵化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2年及以上孵化服务,企业成功孵化且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实际孵化成功1家企业对孵化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创业项目补贴
对经评估后发布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200元一次性补贴;对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户籍人员和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在苏创业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按实补贴;参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按照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12%、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9%、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5%、工伤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全额合并计算,按实补贴。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险种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缴费比例)部分之和的120%。
校园孵化基地一次性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
在苏高校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创业工作评估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载体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天使投资奖励补贴
从2015年到2018年,市级创业引导性资金每年划出500万,对35周岁及以下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初次创办的企业,获得天使投资的,每年遴选10~15个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按每个项目天使投资金额的20%予以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补贴对象
(1)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往后推算两年内);
(2)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本市户籍留学人员;
(3)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
(4)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
(5)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
(6)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户籍是指苏州大市范围内户籍。
以上人员于2014年1月1日(含)后(取得学士学位本地户籍留学人员需在2015年1月30日后)在苏州市区(姑苏、高新)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所办实体吸纳本市(姑苏、高新、园区、吴中、相城)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可在企业开办三年内申请总额不超过10万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苏州创业补贴申请条件说明
二、办理手续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证明;
(5)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
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人员及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区(含姑苏、高新、吴中、相城区)户籍人员无须提供材料,大市范围内其他地区户籍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吸纳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须提供吸纳就业者的户口簿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申报程序
到企业参加社保所在地区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
每年4季度受理??审批??12月下旬核发。
四、补贴标准:
(1)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已享受社保补贴或者其他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
政策实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期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