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选择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1.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2.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3.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无法通过上述1、2项,也不选择第3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且实际工作地在本市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年龄为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本规定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积分制入户相关时限要求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除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广州发改委还分别对人才、积分、政策引进
三种入户方式做了规定
人才引进入户,同样是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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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本项所述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本项所述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3.“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本项所述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4.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5.获“南粤技术能手奖”称号的人员以及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广东省技术能手”、“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6.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称号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从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应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且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至两年(有关时间要求根据工种紧缺程度,在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中予以明确)。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类指标办理入户。符合本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
对于符合本条(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每年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规模提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需求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积分入户,同样是精华版:
第六条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年龄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使用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指标入户的,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第七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八条积分制入户指标及相应的分值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申请人总积分满85分可申请入户。
积分制入户人员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积分制入户计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则等,调整部分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积分入户的积分表:
政策引进,同样是精华版:
第二条申请政策性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