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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上海养犬管理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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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养犬管理条例还未公布,请参考往年的。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的《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县)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县)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公安分(县)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公安分(县)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原南汇地区除外)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县)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当出具《收容犬只清单》交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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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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