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辅警职级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辅警按照辅长和辅员两个职级序列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辅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辅长职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辅长、二级辅长、三级辅长、四级辅长、五级辅长、六级辅长。
辅员职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辅员、二级辅员、三级辅员、四级辅员、五级辅员、六级辅员。
第四条辅警职级竞聘、晋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辅警职级应当逐级竞聘、晋升,辅长职级在规定的职数内逐级竞聘,辅员职级实行自然晋升。
辅警竞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定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新招聘的辅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确定职级。直接从高中、中专毕业生中聘用的按六级辅员确定职级;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辅员确定职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四级辅员确定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三级辅员确定职级。
第七条辅长职数以辅警用人额度为基数进行核定,不超过辅警用人额度的10%。一级辅长、二级辅长、三级辅长、四级辅长、五级辅长和六级辅长的数量分别按照辅长总职数2%、4%、7%、12%、25%和50%核定。
第八条辅长职级竞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
竞聘六级辅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2年以上辅员工作经历;
(三)具备担任辅长的其他条件。
竞聘五级辅长以上职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竞聘五级辅长,应当任六级辅长3年以上;
(二)竞聘四级辅长,应当任五级辅长3年以上;
(三)竞聘三级辅长,应当任四级辅长4年以上;
(四)竞聘二级辅长,应当任三级辅长4年以上,并获得过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五)竞聘一级辅长,应当任二级辅长5年以上,并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辅员职级晋升每年12月31日自然进行。辅员晋升职级,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晋升五级辅员,应当任六级辅员3年以上;
(二)晋升四级辅员,应当任五级辅员3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辅员,应当任四级辅员4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辅员,应当任三级辅员4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辅员,应当任二级辅员5年以上。
第十条辅长职级竞聘的一般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长职级竞聘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方案包括考评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考评内容、考评方式等;考评方式可采用面试、适岗性评估等竞争性选拔方式,由各级公安机关制定具体竞聘方案,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方案要充分体现竞争性。
(二)公开报名。凡具备竞聘资格条件的辅警,可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报名。
(三)资格审核。各单位对辅长竞聘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考评。辅警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考评,确定拟竞聘辅长职级人选。
(五)公示。对拟竞聘辅长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无异议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备案后,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辅警在竞聘、晋升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级以下辅长(员)可提前1年竞聘、晋升辅长(员)职级;四级以上辅长(员)可提前2年竞聘、晋升辅长(员)职级:
(一)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二)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
第十二条五级以上辅长(员)在竞聘、晋升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1年竞聘、晋升辅长(员)职级: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参加定期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请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期除外)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工作连续超过6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90天的;
(四)其他符合延迟职级竞聘、晋升情形的。
第十三条辅警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职级层次,并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担任六级辅长(员)职级的延长2年晋升上一职级。
第十四条辅长任期为3年,期满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聘任;考核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职级层次安排,担任六级辅长的,改任四级辅员,并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辅警职级竞聘、晋升工作中的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归入辅警本人在公安机关的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职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作出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经过渡考核合格的现有公安机关辅警,根据《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从事辅警的工作年限确定辅员职级。
现有乡镇交通管理员,依据前款规定确定辅员职级。
辅警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