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1、《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填写内容并加盖公章)。
2、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与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纳税企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第四季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及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编制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第四季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及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纳税企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提供1、2、3项;成立的单位提供1、5项;成立的单位提供1、2、3、5项;1月1日(含1月1日)后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6%,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定的《营业执照》。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4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提供1、2、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