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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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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该《规定》是在此前实施的《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并在教育、文化等领域拓宽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连续就读也可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公民在我市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这三项条件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其中“连续就读”一项,是在本次修订中,《规定》进一步放宽的申领条件。符合这项要求的公民只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所、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即可办理居住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公民,享有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科技、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人才优待等基本公共服务。

本次印发实施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基本公共教育方面,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策资助范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本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报考“高职单招”。有在本市高中就读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在基本公共文化体育科技方面,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我市规定的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群众文化、群众体育等公共文化服务。

此外,修订完善后的《规定》,还允许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公民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领取新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在《规定》施行之前领取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附《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全文:

为了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

(三)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国土、住建、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住建、文广新、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可以代理申领居住证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五)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流动人口数量及分布,合理设立受理机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管理、发放等工作。

二、申领和发放

(一)申领条件。公民在我市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2.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3.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二)申报材料。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所、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居民身份证以及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2.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符合“连续就读”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发证时限。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四)发证机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补办申请。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六)变更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均连续计算。

2.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七)未成年人及特殊人群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规定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居住证待遇

(一)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基本公共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免费政策,教育部门按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居住证持有人办理转学、入学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策资助范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本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报考“高职单招”。有在本市高中就读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

2.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儿童享有第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孕产妇、儿童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免费的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基本公共文化体育科技服务。享有我市规定的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群众文化、群众体育等公共文化服务。按规定申请科研项目、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

4.基本劳动就业服务。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

5.基本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可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6.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

7.基本社会服务。低收入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按居住地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8.基本住房保障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可依规定向居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享受与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9.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10.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11.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有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3.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4.在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5.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6.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7.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8.可按规定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具备从业条件的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权利。

9.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程序可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并凭证及相关证件向市交通运输集团办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证。

10.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1.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2.国家规定的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四、管理和保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协调完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计等有关部门依托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记载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日期。

居住证具备机读和视读两种功能。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及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五、法律责任

(一)公民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处罚。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人拒绝受理、发放的。

2.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

5.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6.拒不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者便利的。

7.不依法处理侵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8.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六、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住址、就业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二)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已申领人才居住证的,不再申领居住证,享受本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居住证样式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确定并监制。

(四)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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