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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年淄博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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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淄政办发〔2013〕58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30日
  附件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3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80元的,按780元计发。
  非住宅:19.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
  张店区11.55,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计发;淄川区10.5,不足630元的,按630元计发;博山区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周村区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临淄区11.55,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计发;桓台县11.35,不足685元的按685元计发;高青县7.95,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沂源县8,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高新区11.55,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计发;文昌湖区8.4,不足510元的按510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55.65,二层及以上27.83;淄川区:一层52.5,二层及以上26.25;博山区:一层42,二层及以上21;周村区:一层42,二层及以上21;临淄区:一层55.65,二层及以上27.83;桓台县:一层55.13,二层及以上27.56;高青县:一层38.22,二层及以上18.56;沂源县:一层38.22,二层及以上18.56;高新区:一层55.65,二层及以上27.83;文昌湖区:一层42,二层及以上21。
  生产用房:张店区20.03,淄川区18.9,博山区13.65,周村区13.65,临淄区20.03,桓台县19.85,高青县12.01,沂源县12.01,高新区20.03,文昌湖区13.65。
  办公用房:张店区22.26,淄川区21,博山区15.75,周村区15.75,临淄区22.26,桓台县22.05,高青县14.2,沂源县14.2,高新区22.26,文昌湖区15.75。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21.15,淄川区19.95,博山区14.7,周村区14.7,临淄区21.15,桓台县20.95,高青县13.1,沂源县13.1,高新区21.15,文昌湖区14.7。
  仓储用房:张店区13.36,淄川区12.6,博山区10.5,周村区10.5,临淄区13.36,桓台县13.23,高青县8.74,沂源县8.74,高新区13.36,文昌湖区10.5。
  其它用房:张店区8.9,淄川区8.4,博山区6.3,周村区6.3,临淄区8.9,桓台县8.82,高青县5.46,沂源县5.46,高新区8.9,文昌湖区6.3。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54.6,二层及以上27.3;淄川区:一层52.5,二层及以上26.25;博山区:一层37.8,二层及以上18.9;周村区:一层37.8,二层及以上18.9;临淄区:一层54.6,二层及以上27.3;桓台县:一层54.6,二层及以上27.3;高青县:一层38.22,二层及以上18.56;沂源县:一层38.22,二层及以上18.56;高新区:一层54.6,二层及以上27.3;文昌湖区:一层37.8,二层及以上18.9。
  生产用房:张店区29.48,淄川区28.35,博山区16.8,周村区16.8,临淄区29.48,桓台县29.48,高青县13.1,沂源县13.1,高新区29.48,文昌湖区16.8。
  办公用房:张店区31.67,淄川区30.45,博山区18.9,周村区18.9,临淄区31.67,桓台县31.67,高青县15.29,沂源县15.29,高新区31.67,文昌湖区18.9。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27.3,淄川区26.25,博山区14.7,周村区14.7,临淄区27.3,桓台县27.3,高青县14.2,沂源县14.2,高新区27.3,文昌湖区14.7。
  仓储用房:张店区19.66,淄川区18.9,博山区12.6,周村区12.6,临淄区19.66,桓台县19.66,高青县10.92,沂源县10.92,高新区19.66,文昌湖区12.6。
  其它用房:张店区10.92,淄川区10.5,博山区8.4,周村区8.4,临淄区10.92,桓台县10.92,高青县5.46,沂源县5.46,高新区10.92,文昌湖区8.4。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600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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