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范围:
本市辖区常住居民,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由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港、澳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的,也可分别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二、许可条件: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或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个体工商户赴香港或澳门商务;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5、逗留。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2、近期正面免冠背景为白色的彩色二寸光面照片一张(同护照)。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提交18位的身份证号编码)。
4、申请商务签注: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作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的,须提交经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申请赴港澳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或者在港澳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6、申请赴港澳旅游: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但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随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
7、申请赴香港逗留签注: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申请赴澳门逗留签注:就学类,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就业类,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赴港澳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10、登记备案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见。
四、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补发:
1、(1)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可向原受理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2)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签注信息资料制证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3)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签注页即将使用完毕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予换发。
2、证件的补发:证件遗失或者损坏,应该按照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材料,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遗失的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证明。
五、许可时限: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证;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证;特殊情况优先审批办理;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六、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0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
七、受理地点:
聊城市站前路中段(聊城市公安局培训中心西邻)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服务大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计价格[2002]1097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两次有效签注40元/件;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证,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
九、窗口电话:
0635-868202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635-8682091、842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