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2.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条件说明】
1.其他城市:指公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不含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
2.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并居住满半年。
3.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4.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与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5.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办理材料
填写《居住证申请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暂住登记:到当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居住证的登记。
2.居住证申领:
(1)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交验上述办理材料;
(2)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
(3)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凭《居住证领取凭证》领取居住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另: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作出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办理地点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