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那么最新的山西交通事故最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知识。
关于规范山西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规范我省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后审理此类纠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中院通知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费所依据的各项统计数据,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及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数据为准,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请自行调阅适用。
二、因山西省统计局近两年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未予公布,计算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可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标准执行。
三、居民户口(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和未标注户口性质的,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6日
5月11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为了规范我省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于5月6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山西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费所依据的各项统计数据,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及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数据为准,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请自行调阅适用;因山西省统计局近两年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未予公布,计算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可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标准执行;居民户口(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和未标注户口性质的,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标准执行。
根据《山西省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十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035元,增长6.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790元,增长7.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0元,增长8.9%,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172元,增长8.9%。按全省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城镇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2738元,增长7.2%;农村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元,增长13.2%。
将上述资料汇总,计算出每个伤残级别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伤残级别 | 城镇户口 | 农村户口 |
死亡赔偿 | 620700 | 418440 |
一级伤残 | 620700 | 418440 |
二级伤残 | 558630 | 376596 |
三级伤残 | 496560 | 334752 |
四级伤残 | 434490 | 292908 |
五级伤残 | 372420 | 251064 |
六级伤残 | 310350 | 209220 |
七级伤残 | 248280 | 167376 |
八级伤残 | 186210 | 125532 |
九级伤残 | 124140 | 83688 |
十级伤残 | 62070 | 41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