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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天津市失业金办理流程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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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分为两档:

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

  发放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二档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领取条件与期限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解读:假如你失业前失业保险缴费满8年,你失业后,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第1个月-12个月领取标准为1050元,第13个月到18个月每月能领取1020元;

天津失业保险金其他标准

农民工失业保险金

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其他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有关联

目前:2016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职工缴费比例为0.5%

天津失业保险缴费与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方法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看了那么多官方化文字,或许你还觉得模糊,小编为你举个例子,详细解读天津失业保险金保险金标准

例如:你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3年,根据领取期限标准,发放标准是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你每月能拿到1050元,总共能领取12个月;如果你不想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没有办理申领手续,这3年失业保险缴费期限保留,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再次缴纳3年失业保险,此时你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为6年,按照最新领取期限标准,你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公共领取18个月,前1-12个月每月领取1050元,13-18个月每月领取1020元;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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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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