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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津贴最新消息:符合二孩政策天津增30天生育津贴

多措并举提高城镇居民收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获悉,今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增长8%,对符合二孩政策的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今年本市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挂钩办法。

继续颁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年末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达到9万户。今年本市将合理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继续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730元提高到800元,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继续提高工伤、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完善工伤预防康复制度,对符合二孩政策的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逐步形成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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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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