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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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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学网整理一些工伤保险知识,欢迎阅读!

1、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参加工伤保险后,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收入,难以维持生活时,可以从国家和/或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度过难关,尽量恢复劳动能力。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主要包括有:

(1)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它的就业者;

(2)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它的雇佣人员;

(3)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及它的单位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及它的工作人员。

3、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和其他社会保险固定费率不同,工伤保险费实行分类和浮动的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

按行业划分确定年度费率,依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营项目,对照分类表来确定;

按上年度单位工伤发生情况,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和职业危害情况,综合确定下一年的缴费费率及浮动费率。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即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其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0%和2.0%。

在费率浮动方面,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每2年浮动1次,可以上下浮动1~2档;

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以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身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造成的伤亡。

7、职业病的种类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布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比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具体病种工115种,需详细了解的人员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8、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工伤认定的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即西安市)的劳动保障部门(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时效最长为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

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第二、单位和当时在工伤认定发生分歧(如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时,工伤认定时的举证责任方为用人单位。

第三、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

按要求准备各种资料,并将资料提交给有关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后,会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9、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交的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0、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完成伤残鉴定后,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及健康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当事人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当事人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1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当事人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2、工伤人员可配置的辅助器具主要种类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活质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辅助器具主要包括:

(1)假肢,包括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

(2)矫形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肩外宽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

(3)假牙、假眼。

(4)轮椅、步行器。

1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具体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3)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5、被鉴定为7~10级的伤残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16、属于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被认定工伤后,必不是所有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除了前面提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外,一些与工伤有关的其他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有: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

(3)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17、生活护理费确定标准

工伤发生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个不同等级支付护理费,具体标准为西安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18、工伤人员应停止工伤待遇的情况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和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9、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本人工资”的计算

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1、企业继续参保和优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班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2、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的承担

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按以下办法处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发生的争议的解决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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