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青海省召开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布会。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调整并将1至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补发到位。
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
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
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3.倾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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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9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