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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法规文件,我们编印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供广大城镇企业职工学习参考。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的核心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五个基本特征。这也是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强制性,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不能自愿。《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障性,养老保险以国家财政做后盾,被保险人的权利始终有保障。养老金计发按退休时河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部分,退休后每年还根据河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使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使公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互济性,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实质就是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成本中列支,实际上就体现了国家的资助,即国家负担了相当一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福利性,养老保险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机构进行管理,并为离退休职工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提供管理和服务。另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和利率且不计征利息税。

社会性,养老保险在全社会普遍实施,使所有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

那么,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依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条例》,城镇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在城镇的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不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为维护养老保险费征缴的严肃性,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加收滞纳金、纪律处分、申请法院强制征缴等。

第一,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委处分、刑事处罚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社会欺诈案件和行为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人民法院可以对缴费单位的财产采取查询、搜查、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使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凡是依法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都应该在《社会保险法》、《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出示在营业地点,作为合法经营的证件之一。

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单位必须在其缴费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3日内,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养老保险费,严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缴费单位征收实物。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缴费工资基数按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参保单位每年1至3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或低于上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在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社会保险法》、《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缴费情况检查;每6个月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缴费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

劳动者办理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为“新人”。“新人”退休时,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为“中人”,“中人”退休时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以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3%求得。

参加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公民的权利,请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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