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引发社会广大关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确定,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建议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实际教龄发放
一位网友向本报发来“两会”建议,提出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教师实际教龄发放工资。“教师职称评定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实际在名额分配和具体评定中都存在很多水分,有的教师为了拿职称拉关系找人情,而一些不愿意‘同流合污’的教师评不上职称,就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评职称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变成了很多人的负担。”这位网友说,职称评审制度不能反映人的实际能力,有的老师教学水平很高,却因论文不够或不过关在职称评审上栽了跟头。正因为评上职称,工资才会跟着上涨。鉴于此种现状,这位网友建议,应尽快改革教师工资制度,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根据工作年限兼顾学段和学历发放教龄工资,同时根据工作状况发放绩效工资。
特岗教师待遇(补贴和保险)
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拨付。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
它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一、执行时间
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每年执行12个月。
二、执行范围
在编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的人员及离(退)休职 工。
三、绩效工资总额的组成
1、年终一次性奖金。
2、节假日补贴。
3、现行的生活补贴。
4、2009年1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5、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
四、发放办法:
1、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现行生活补贴发放渠道不变,即由单位自筹;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由财政全额发放;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的50%由财政补助,其余部分自筹解决。
2、标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3、职级标准管理岗位副局585 正处550 副处430 正科355 副科265 科员255 办事员235 试用期150 专业技术岗位教授600副教授430讲师265助教255技术员235 工人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355技师265 高级工255中级工235 初级工195 普工195 学徒期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