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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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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济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另行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及退休待遇统筹的具体项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市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 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 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该表由省里统一设定)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事业单位,按省里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六、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市)区代管。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

七、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要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八、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九、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县(市)区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十、关于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十一、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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