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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异地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规定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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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宁夏区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流水账、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2. 只支持宁夏自治区内个城市,且借款人需是非农户口。

贷款对象和主要条件

(一)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及时、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缴交率不低于5%,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应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首付购房款的发票或专用收据。

(三)提供职工工作所在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

(四)有长期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五)无较大数额借款及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债务。如借款人、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有下列情况出现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业借款到期未还的;

2、其它公积金中心借款尚未还清的;

3、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总余额超过10万元的;

4、给他人提供各类担保且在申请贷款时被担保人的借款未还清的;

5、个人征信报告中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公积金借款中有连续3次(含)或累计超过6次(含)逾期的;

6、贷记卡、信用卡等有连续6次(含)或累计超过10(含)次逾期的;

7、有其它的信用不良记录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六)借款人配偶及其房屋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债务。

(七)凡在银川地区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只能在银川管理中心办理一次公积金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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