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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松原养老金补发到账时间,松原上调养老金何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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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在经吉林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正式批准,吉林省开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挂钩调整:采取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的方式。

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计算。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此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吉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共分14档次

吉林市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在合并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居保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个档次,共计14个档次。今后,吉林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这使城乡居民缴费有了同等的自主选择权。

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吉林市完善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规定在缴费100元补贴30元基础上,缴费1000元及以下档次的,每增加一档缴费,补贴增加1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县(市)区、开发区按6∶4的比例分担。缴费2500元补贴20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另外30元补贴由市政府和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缴费3000元补贴23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另外60元补贴由市政府和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

此外,吉林市继续对困难群体给予全额代缴。对确无能力缴费的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各县(市)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进城落户农民参保政策

“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上述两个制度需要覆盖的人群之一。”赵春林说,在政策制定中,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保险政策。二是流动性原则,实现进城落户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可衔接。三是自愿性原则,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保险制度。具体政策包括:

“进城落户农民”的具体范围。包括在城镇落户。指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划为城区的农民。在城镇居住。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在城镇就业。指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

参保办法。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在城镇落户的,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城镇居住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证明。

缴费办法。进城落户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时年龄较大,逐年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无法达到15年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的办法计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额继承

赵春林说,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对个人身份参保的,我省《衔接办法》考虑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的特殊情况,对这部分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个人缴费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12%部分,可随同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年龄时,作为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从职工养老保险向省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关系的,原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纳入统筹部分直接结算给本人,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同时新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额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这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政府补贴: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

关于吉林省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有关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当地实行社会统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的个人缴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作为享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

答:《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社保委发[1995]1号)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至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期间,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这段时间已经参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不能再计算为享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我省统一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从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时间即199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

问题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企业人员、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出、军队转业或复员的,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或参军,其实际缴费年限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开始计算;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后参加工作或参军,其实际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或参军的时间开始计算。

问题三:外省转入人员的实际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外省转入人员原则上按原参保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实际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由于各地区有区别,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实际缴费时间为准。

问题四:以个人身份参保现有多少个缴费档次?

答:现共有5个缴费档次。按文件第三条规定,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原60%、80%、100%三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再增加110%、120%两个档次,并从1月起实行。

问题五:以个人身份参保,选择缴费基数较高档次对养老金的影响?

答:文件规定增加了110%和120%两个缴费档次,通过增加缴费档次,使个体参保人员能够有更多缴费空间,满足参保人员享受较高养老保险待遇的意愿。

问题六:“多缴多得”文件从什么时候起实行?

答:从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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