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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怎样跟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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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年来,农夫工均匀年数快速进步,年数布局趋向老化,越来越多的高龄农夫工开始存眷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跟尾题目。本期政策咨询台将按照《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的实验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邀相干专家、状师,以问答的情势为您解答我省垣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

问1:参保时刻怎样确定?

答:我省跟尾步伐应承一次性缴纳不高出原正常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参保时刻是社保法实验前照旧实验后,事关参保人权益。因此,《实验意见》划定,一次性补缴原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后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正常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刻确定为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刻。此前已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此前参保时刻确定。对付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参保职员在内地开展试点昔时参保的,从制度公正性和维护参保人权益思量,补费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参保时刻记实为2011年1月1日。

问2:跨省转移如那里理赏罚?

答:按人社部发〔2014〕17号划定,制度内的跨省转移按现行政策执行。因为我省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费时是一次性补缴费,且缴费记录均记其实昔时,而国度划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往外省的,转出地有任务分年度分摊记实缴费信息。因此,实验意见中明晰,我省垣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转往省外时,有一次性缴费记录的,转出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分年度分摊记实缴费信息,无法分摊记实的余额,由转出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暂且保存封存,待本人到达报酬领取前提时再按有关划定处理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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