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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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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退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组成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介绍,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组成。

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职业年金待遇按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计发,由职业年金基金支付。

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继续发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省外知识分子加发10%退休金和附加补贴等,对这部分应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属于各地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或提高标准的,对此,国家明确规定,仍从原渠道列支。

基本养老金计发计发分为三种情况

据了解,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点,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

改革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将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予以明确。

改革过渡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对比新老办法,待遇保低限高

关于如何实现改革平稳过渡的问题,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表示,按照增量改革、平稳过渡的原则,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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