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
1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计发养老待遇会议召开。会议要求,从2018年1月起,全部按新制度计发养老待遇,并对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已经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核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包括两项任务,一是将应参保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这项任务已经完成;二是实现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也就是本次会议的内容。
根据相关政策,东营市自1995年1月,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只是进行了参保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改革,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4年10月1日起,东营市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前期只是开展了按新制度缴费,并没有按新制度计发养老待遇。11日的会议内容,即是为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计发养老待遇进行部署。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6.46万人(含3家省直驻东营单位),离退休2.10万人。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统一了缴费标准,实行了新的待遇计发办法。
在缴费标准方面,统一了缴费比例,全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20%,个人8%。统一了缴费和统筹项目,全市统一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支付项目。实行了职业年金,全市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8%,个人4%。
在待遇计发办法方面,这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养老金待遇,由过去的按退休前工资打折,改革为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真正实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改革后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离休人员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待遇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依据“中人”退休时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为了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