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1.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妊娠不低于7个月(含)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3个月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执行标准;
妊娠不低于3个月(含)至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标准,妊娠不足3个月因病理流产,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执行标准: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规定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执行标准: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另: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补偿方式: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
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单位正常发放。
注: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材料:
1.结婚证、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汇总清单、医嘱、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报销流程:
1、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