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登记
(一)妊娠登记
参保职工怀孕12周内,需要进行生育登记。持有天津市生育服务证人员可到基层定点医院(社区医院)进行联网登记。因故未能联网登记的,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生育服务证(准生证)、诊断证明或病历、孕检手册等至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
(二)转诊就医
参保职工因出现分娩期并发症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转往同级或更高级别医院进行分娩或继续治疗,可于转出医院医保科联网办理转院登记手续,而后持社保卡至转入医院医保科办理入院手续。因故未能联网办理的,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以及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至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
(三)异地生育登记
异地安置:单位长期驻外人员,可在居住地定点医院中选择4家异地备案医院进行产检及生育。异地备案医院需提交参保地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生效。
异地分娩:在天津市无直系亲属需回原籍生育的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至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生育登记。
(四)住院登记
参保职工在天津市住院时因社保卡遗失、损毁等情况未能刷卡办理联网住院登记,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及住院证至医保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后,再到医院进行联网结算。
二、生育待遇
产前检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 限额支付26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限额支付 46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限额支付 9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限额支付 1100元。
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社保卡原件
门诊票据原件
费用明细原件
药品处方原件
诊断证明原件
住院医疗费:定额支付3800元(出现产后并发症等特殊情况另行支付)
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社保卡原件
住院医疗费票据原件
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诊断证明原件
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生育职工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4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顺产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剖宫产增加15天,多一胎增加15天。
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社保卡原件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出院证原件
诊断证明原件
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
● 温馨提示
1、在天津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各项生育保险费用无特殊原因均应通过联网刷卡结算。
2、目前,天津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全部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打入职工社会保障卡中。申报生育津贴前,请确认已办理社会保障卡并开通金融功能。
3、在异地生育未能联网结算的费用及生育津贴于产假结束后携带所需材料到天津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报销时限为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