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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时间:生育保险 上大学网

01.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什么?什么人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 和 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实际上,生育保险待遇还包括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和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 履行缴费义务 ,其职工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 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九条)

02.  本人未就业或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是否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 无工作单位 ,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 未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03. 生育津贴、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 按照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实行生育津贴与缴费年限挂钩,具体办法是: 应发生育津贴=产假天数×(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连续缴费月数÷12) ,其中连续缴费月数大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按自治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计发。

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 按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25天计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款第2项)

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 ,在产假期间享受 原工资待遇 ,不享受生育津贴。(《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04. 生育医疗费用具体包括什么?有统一的支付标准吗?

生育医疗费包括 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此前,宁夏区内没有实行统一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新政策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采用统一的定额包干结算支付标准 ,具体如下:

(4)计划生育手术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标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放置宫内节育器60元,取出30元;皮下埋植术20元,取出20元;输卵管结扎术400元,输卵管复通术1200元;输精管结扎术400元,输精管复通术1000元;门诊人工流产(药物流产)120元; 产前检查费500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

以我本人为例,生产所在的银川丽人妇产医院经查询《银川市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确定为 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那么不论我在该医院住院生产总费用为多少,生育保险基金采取 定额包干支付形式报销2600元 。亦不论我产前检查实际支付总费用为多少,生育保险基金报销500元。

05.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待遇、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及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所需材料不尽全然相同。总的来说,根据不同情况将用到下述材料,大家可以 自行准备+电话咨询 本地生育保险经办部门:

(1)本人社保卡(需激活金融功能)及复印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3)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或出院记录

(4)医院正式发票

(5)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6)剖腹产提供病历及手术记录的复印件(需医院盖章)

(7)生育第一胎提供健康服务证(原件、复印件)、第二胎提供再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8)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9)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男方参保、女方未参保的,男方提供单位证明,女方提供社区作出的无工作证明

2020年6月1日起,银川市参保人员只需将 社保卡 插入院端读卡器,系统读取数据后可 自动划分 人员参保类型,并提供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只需根据提示 携带资料至院端申报 即可,原来所需的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无需办事群众提供。线下经办还取消了女方无业证明,改为承诺制办理。

06. 宁夏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流程?

2020年6月1日 起, 银川市、吴忠市 参保职工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可 同步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事务,相关申报材料由院端工作人员利用扫描设备上传至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将直接支付到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其他市、县暂时延续原有流程:

(1)本人或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所在医院)领取并填写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

(2)定点医疗机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盖章确认;

(3)本人所在单位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盖章确认;

(4)本人或亲属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如政务中心的医保服务窗口等)办理;

(5)医保中心确认,经合理的等待期,生育津贴等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将 直接支付到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

根据宁夏最新发布实施的宁政办规发(2019)9号文的“全区实行统一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精神及银川、吴忠两地关于新规程的办理经验,相信其他市、县在不久的将来也能实现生育保险待遇“一站式”办理。

07.  产假天数怎么算?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不一样吗?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般来说,顺产产假158天,剖宫产产假173天,双胞胎再在原基础上增加15天。 相比全国通行情况来说,宁夏的宝妈们要多60天的产假福利哦~另外,经咨询相关部门,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中的产假天数是包含自治区奖励合法生育的60天的哦,不存在产假休158天,生育津贴只按98天发的情况。

(PS:自治区卫计委2016年1月25日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自治区户籍公民,自治区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08. 申报生育津贴后多久可以发放到账?

自2020年1月起,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运行,基金共济能力显著增强。目前, 银川市 的待遇报销人员只需上传资料后,生育当月及上月单位申报生育保险费用处于实缴到账状态, 20个工作日内 生育津贴即可发放至其社保卡金融账户内。(来源:银川市人社局报道,详见上文图)

截至定稿,作者并未查询到宁夏其他市、县生育津贴“提速发放”的新闻,具体发放到账时间以咨询相关部门意见为准,一般是申报核准通过后 6个月内 发放到位。但根据宁夏最新发布实施的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后,将于2021年实现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基金的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我们相信距离各市、县生育津贴“提速发放”不远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

09.能否待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是否有时间限制?

基于上文第3点介绍到的生育津贴计算公式可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发放的津贴会有所 折损 。简单来说,我们 建议各位待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截至定稿前,除中卫市要求对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限有要求,(《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在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职工垫付,医疗终结后在3个月内,凭有关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笔者并未查询到其他市、县对此有所规定。经网上询问银川社保中心,亦得到无申报时间限制的答复。但社保中心建议最好在生育后两年内进行申报,以免政策调整或个人参保情况变化致使申报受到影响。综上,生产后请尽快咨询本地社保部门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是否有时限,若有则在时限内且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尽可能接近或满12个月时申报;若无时限则在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尽快申报,最晚不要超过两年。

10. 生育第三胎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情况时,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除此情形外,生育第三胎目前属于 超生 ,即违法生育,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无权享受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法定产假,该规定并未将违法生育的女职工排除在外,所以 生育第三胎可以享受产假 。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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