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肇庆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肇庆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肇庆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肇庆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9日经市政府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起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其2019年度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本细则计算待遇。
统一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摸清原来参加职工医保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促其尽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管,强化共济能力
两项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率为6.3%,个人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率为7.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5.5%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基金使用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具体按《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但不设自付比例,其中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职工医保标准执行。
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市内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加快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资格条件,与职工医保一致,即待遇享受自缴费次月起,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待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的:应由参保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直接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并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确认;应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结算管理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因定点机构没有联网或结算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支付住院费用后,携带原始票据等资料到参保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核报。
统一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统一保障政策,确保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支付。
调整《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014〕376号)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参保人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项目医疗费,支付限额为1000元;剖宫产、多胞胎及分娩期间合并治疗妊娠并发证或自身疾病的,按住院待遇有关规定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方式进行结算。
统一风险管控,确保制度可持续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对参保人员结构变化、基金收支平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药采购和价格改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率变化等因素对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
强化收支预算,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水平,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制定科学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确保基金安全、稳定、可持续运行。
二、2020年肇庆生育保险报销相关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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